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中法执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涝洲鱼种场与肇东市涝洲镇安业村村民委员会、信德双、张庆华等41名村民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涝洲鱼种场,信德双、张庆华等41名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执复字第4号申请复议人黑龙江省涝洲鱼种场。法定代表人邢绍华,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谢跃军,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复议人肇东市涝洲镇安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忠鹏,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信德双、张庆华等41名村民。申请复议人黑龙江省涝洲鱼种场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2008)肇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没有间断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该案,此行为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申请执行人并没有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提出执行申请。驳回了异议人黑龙江省涝洲鱼种场的异议申请。申请复议人黑龙江省涝洲鱼种场称,肇东市法院执法不公、偏袒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2014)肇法执异字20号裁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法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雄伟审判员  徐文才审判员  宁永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美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