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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邮政银行诉被告王利勇张威张李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王某某,张一某,张二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1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负责人王凌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继,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人卢红梅,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被告张一某,男。被告张二某,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王某某、张一某、张二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张一某、张二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称: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1296.24元及其利息(该利息截止2015年6月1日为24225.56元;从2015年6月2日起,按逾期利率23.49%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同时由被告张一某、张二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王某某、张一某、张二某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张一某、张二某于2010年11月29日与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编号为:****,该协议书约定:从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2年11月29日止,邮政储蓄银行可以根据任一联保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人民币300000元内发放贷款;其他成员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导致邮政储蓄银行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2012年7月25日,被告王某某与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签订了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5.66%,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即:年利率23.49%)。后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按约向王某某发放了贷款。截止2015年6月1日,被告王某某已归还借款本金48703.76元,尚欠借款本金51296.24元及利息24225.56元未返还,致原告起诉来院,并花去律师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贷款联保申请书、《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还款流水详情及逾期情况说明表、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证据可证。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借款本金51296.24元及其利息未返还,及原告已花去律师费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被告张一某、张二某在保证期间内,对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王某某返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借款本金51296.24元及其利息(该利息截止2015年6月1日为24225.56元;从2015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3.49%计付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王某某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律师费用3000元;三、由被告张一某、张二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王某某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素琴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人民陪审员  林发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豆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