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德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果润商贸有限公司、刘伟、黄先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德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果润商贸有限公司,刘伟,黄先芬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081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德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2号6栋1单元10号。法定代表人肖建平。被告成都果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高。被告刘伟,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玉带街60号8栋1单元188号。被告黄先芬,女,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南环路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德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果润商贸有限公司、刘伟、黄先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德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