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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仁邦与被告樊丽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邦,樊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李仁邦,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19日,广元市苍溪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12日。被告樊丽,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6日,广元市利州区人。原告李仁邦与被告樊丽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鲜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仁邦诉称,2012年3月原告承接被告位于广元市利州区苴国市场裁缝街(现6+1酒吧)装修业务,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支付原告部分材料费和人工工资,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欠款,但被告均以没有为借口推脱,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5000元。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樊丽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仁邦为被告樊丽提供装修业务,完工后,被告樊丽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李仁邦出具了欠条一份,写明“今欠到李仁帮装修款55000元整”,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至今被告未予支付。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樊丽向原告李仁邦出具了欠条一张,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违约,故被告应当承担付清欠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樊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李仁邦的主张放弃抗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樊丽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仁邦支付欠款人民币55000元。如果被告樊丽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元,由被告樊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鲜 萌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