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沈珍武与林羡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终本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珍武,林羡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4号��请执行人沈珍武,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羡武,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林羡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同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告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沈珍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丽贞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密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