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洋锁与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锁,刘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781号原告刘洋锁,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彬宽,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新民,男,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锁诉被告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新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洋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洋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审 判 长 梁瑞娟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尚洛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