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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洋锁与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锁,刘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781号原告刘洋锁,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彬宽,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新民,男,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锁诉被告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新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洋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洋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审 判 长  梁瑞娟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尚洛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