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叶伟与吉林省北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伟,吉林省北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叶伟,男,汉族,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北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胜利大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伟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北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吉劳人仲字第420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