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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万力与被告张殿文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力,张殿文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张万力,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松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殿文,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叔字村,身份证号码×××。原告张万力与被告张殿文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万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李 宏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