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万力与被告张殿文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力,张殿文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张万力,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松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殿文,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叔字村,身份证号码×××。原告张万力与被告张殿文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万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李 宏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