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四川红弧投资有限公司与蒋妙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红弧投资有限公司,蒋妙凤,刘运福,赵叔芬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750号原告四川红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凯旋上路111号百盛家园C栋名仕阁8-2号,组织机构代码66539442-X。法定代表人梁建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明荣,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惠,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妙凤,女,1987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刘运福,男,1953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赵叔芬,女,1954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红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妙凤、第三人刘运福、赵叔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红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红弧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红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红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曾莉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宇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