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诉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翟某,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许某某,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郁在指定期间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丽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巧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