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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诉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翟某,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许某某,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郁在指定期间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丽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巧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