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贵彦荣、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益霖建材公司)与周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彦荣,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周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彦荣,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生,城镇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权,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德,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生,城镇居民。上诉人贵彦荣、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益霖建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贵彦荣、益霖建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权、被上诉人周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周德系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企业燚源煤炭公司的修建事宜。2014年6月7日,被告周德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聘用原告为运料司机。2014年6月12日,原告驾驶被告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甘J118**号重型自御货车在运料途中,因该车离合器爆裂,车辆失控坠入两米多深的路旁,造成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被120急救车送往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花去医疗费70965.92元,被告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10000元。入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骨盆骨折;3、右尺桡骨骨折;4、颜面部软组织挫裂伤。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多发骨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颜面部瘢痕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用为3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住院病历、病人出院证明书、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贵彦荣受雇于被告周德,被告周德系被告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其行为系公司行为,且事故车辆系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原告贵彦荣在提供劳务中受伤,应当由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德不承担责任。原告贵彦荣在劳务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车辆超载的情况下依然运行,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原告贵彦荣请求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计算,交通费酌情予以认定。营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周德不是该公司的员工,其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该公司无关,原告贵彦荣不是该公司的雇员,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贵彦荣的医疗费70965.92元,伤残赔偿金79653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护理费2749.50元,误工费9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96828.42元。由被告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贵彦荣137779.89元(已付10000元),余59048.53元由原告贵彦荣自负。二、驳回原告贵彦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04元,由被告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43元,原告贵彦荣负担661元。宣判后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燚塬煤炭公司是独立公司,并非益霖建材公司的下属企业,上诉人将闲置车辆停放在燚塬煤炭公司院内,燚塬煤炭公司负责人周德利用其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亲属关系,未经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同意,擅自动用停放车辆雇佣司机给自己嫌取运费,其行为是个人行为与益霖建材公司无关,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上诉人既没有石料厂,也没有委托周德和任何工地签订过运料合同,原审仅凭周德口述认定其为益霖建材公司员工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贵彦荣不服上诉称:其与益霖建材公司下属企业燚源煤炭公司负责人周德口头约定由其为公司提供劳务,在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益霖建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上诉人在提供劳务活动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错误,事故原因是车辆离合器爆裂,与上诉人驾驶没有关系等。周德服判没有答辩。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依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定西燚塬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是由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权等人投资成立,梁权聘任周德筹建煤炭公司相关事宜,并将益霖建材公司所有的车辆停放在煤炭公司院内交由周德管理使用。周德是梁权聘任的,车辆是益霖建材公司交由周德管理使用的,周德聘用贵彦荣驾驶益霖建材公司的车辆运料时发生事故造成贵彦荣受伤,作为车主的的益霖建材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益霖建材公司诉称周德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益霖建材公司无关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请求不予支持。贵彦荣作为聘任司机应对驾驶的车辆状况有全面的了解,及时消除车辆隐患,保证车辆正常运输。但贵彦荣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使车辆带病运行、车辆超载,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报警查明事故原因,原审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贵彦荣诉称事故的发生与其驾驶没有关系理由不足,请求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4407元由定西市益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17元,贵彦荣负担29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育林审判员  XX悌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