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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魏基标、肖新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被执行人魏基标,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执行人肖新英,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魏基标、肖新英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谢清执行,并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裘红曼、项宇辉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有资产暂时难以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5)梅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裘红曼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