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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姚进、计傲旗与桂红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进,计傲旗,桂红保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40号原告:姚进,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计傲旗,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史永红,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汀,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红保,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进、计傲旗与被告桂红保债权纠纷一案中,姚进、计傲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姚进、计傲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姚进、计傲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姚进承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小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