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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其法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其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577号罪犯孙其法,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以(2012)泰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其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50269.5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以(2013)鲁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16日起入监执行。该犯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60.1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其法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奖励,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其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