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兴业里房管站与安春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兴业里房管站,安春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605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兴业里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海东,站长。委托代理人杨光,修缮站长。委托代理人张泽瑞,管理组长。被告安春棉。本院于受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兴业里房管站诉安春棉欠租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兴业里房管站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兴业里房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俊龙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