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碧花与尤信云、卢秀容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花,尤信云,卢秀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457-1号原告陈碧花,女,194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尤信云,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卢秀容,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碧花与被告尤信云、卢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碧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尤信云在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46%股权,并已提供担保人崔庆安、陈晶晶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1号宁德万达广场2幢2-1063号的房产[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N字第201355109-××号、201355109-××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尤信云在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46%股权。二、冻结担保人崔庆安、陈晶晶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1号宁德万达广场2幢2-1063号房产[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N字第201355109-××号、201355109-××号]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永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