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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学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德,孔强生,叶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58-2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德。委托代理人:周海波,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强生。被执行人:叶水华。因被执行人孔强生和叶水华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学德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孔强生和叶水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潭路698号南艳碧湖花园B6幢1至2层1商06号商铺(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07号商铺(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和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2232号滨湖明珠小区×幢×室(产权证号:合产××号)的房产。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孔强生和叶水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潭路698号南艳碧湖花园B6幢1至2层1商06号商铺(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07号商铺(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和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2232号滨湖明珠小区×幢×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汪本金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