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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广锋、刘广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广锋,刘广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471号原告赵某某。法定代表人赵凡。被告刘广锋,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刘广宾,男,汉族,成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广锋、刘广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长 乔    清    霞审判员 吕亚杰人民陪审员周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旭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