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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郫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薛明华与漆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明华,漆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薛明华,女,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刘明虹,系郫县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漆海波,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薛明华与漆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漆海波下落不明,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薛明华与漆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