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郫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薛明华与漆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明华,漆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薛明华,女,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刘明虹,系郫县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漆海波,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薛明华与漆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漆海波下落不明,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薛明华与漆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