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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边行初字第12号原告梁某某,女,1968年5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会东县。委托代理人伏相霖,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王凤云,该局局长。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胡莲图审判员 罗金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田景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