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4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2014年11月1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22时40分许,何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A90H**号车沿常宁大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事故点,适逢王某驾驶陕AJ2F**号车(搭载权某某)沿常宁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何某某、王某、权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伤者均被送至医院。执勤民警遂到西安航天总医院进行调查。经鉴定何某某血醇检验结果为126.60mg/100ml,并对陕A90H**号车主驾驶空气囊上血迹进行提取,经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气囊布片上血迹卫何某某血迹的概率为99.99%,经讯问,何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供认不讳。经事故责任认定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何某某赔偿对方各种损失四万元,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现场抽取血样记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赔偿协议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后有坦白情节,且赔偿了对方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郝海荣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继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