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铁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远与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铁民初字第22号原告孙志远,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黄羊川镇菜子口村三组42号。委托代理人孙光荣,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系孙志远叔叔,住青海省冷湖行政委员会团结路63号9-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信托大厦2楼营业厅。负责人赵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远以需要搜集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远以需要搜集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本院准予原告孙志远免交。审 判 长 李新艳审 判 员 杨道伟代理审判员 强唐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