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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麻予闻与刘世亮、陈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予闻,刘世亮,陈培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896号原告:麻予闻,干部。被告:刘世亮。被告:陈培飞。原告麻予闻与被告刘世亮、陈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革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麻予闻及其被告刘世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培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原告麻予闻起诉称:2007年12月2日,被告刘世亮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按3%计算,由被告刘世亮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陈培飞提供担保。为减轻两被告经济负担,从原约定的月息3%下降到月息2%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归还。原告为维持自己的合法益,起诉要求被告刘世亮归还借款40000元及2015年4月2日止的利息70400元;由被告陈培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提交了借条一份予以证明。被告刘世亮答辩称:本案借款是被告陈培飞用的,利息是原告收取的。要求原告找到被告陈培飞,并要求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培飞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被告刘世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认定原告诉称的事实为本案的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的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随时主张的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培飞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培飞对被告刘世亮所负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被告陈培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世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给原告麻予闻借款本金40000元及2015年4月2日止的利息70400元,从2015年4月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息2%另行计付本金40000元的利息。二、被告陈培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044元,减半收取1522元,由被告刘世亮负担,由被告陈培飞负连带责任,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骆革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麻杨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