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第启与周时健、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第启,周时健,黎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王第启。被执行人周时健。被执行人黎秀英。申请执行人王第启与被执行人周时健、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玉林市南江苗园701区4号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玉国用(2003)字第B0200100051号;房产证:玉房字第××号]一幢属被执行人周时健所有,但已被法院另案查封在前。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