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同庆与武汉中伟万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同庆,武汉中伟万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陈同庆。被告武汉中伟万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创世纪大楼A8-22室法定代表人贺靖,董事长。原告陈同庆诉被告被告武汉中伟万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同庆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陈同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同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20元,由原告陈同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明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