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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巧平与云治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巧平,云治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47号申请执行人刘巧平,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云治飞,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云治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刘巧平借款本金31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80元、执行费4600元,后被执行人云治飞与申请人刘巧平自愿达成如下以物抵债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云治飞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经济房铧山区26号楼二单元302室房屋一套(产权号:091370**)抵偿所欠申请人刘巧平借款本金3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执行费2300元,申请人刘巧平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