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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崔金华、王世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金华,王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崔金华被申请执行人王世光崔金华申请执行王世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金华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107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世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金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世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1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世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金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