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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任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460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郭某甲,农民。原告任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典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郭某乙,××××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郭某丙,现均随原告生活。由于我和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2012年正月,我和被告在北京打工期间,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双方经常拌嘴生气,并且经常骗我,说在外挣了多少钱,就是不给我。2013年,被告在外打工就没有回来,2014年正月,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被告外出至今没有回来,我和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子女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郭某甲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1月16日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生女儿郭某乙,××××年××月××日生儿子郭某丙,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脾气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2014年正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吵架后分居至今,被告至今未回。庭审后原告放弃子女抚养费的追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庭审笔录、南东坊镇武学村委会证明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差。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生气。被告于2014年正月外出至今未回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因此,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两个子女郭某乙、郭某丙现随原告任某生活,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考虑,两个子女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庭审后原告放弃抚养费的追要,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郭某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任某有协助探视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二、婚生两个子女郭某乙、郭某丙随原告任某生活,抚养费自己负担,被告郭某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任某有协助探视的义务。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福印助理审判员  刘 畅人民陪审员  孟长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付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