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玲与张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张微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70号原告:孙玲,女,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张微微,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玲与被告张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孙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