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小宁、张文凤与荣秀燕、张广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宁,张文凤,荣秀燕,张广锋,荣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08-1号原告张小宁。原告张文凤。被告荣秀燕。被告张广锋。被告荣秀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宁、张文凤诉被告荣秀燕、张广锋、荣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宁、张文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宁、张文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张广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的账户62×××62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艳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