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良军与仁寿天鹅湖生态观光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军,仁寿天鹅湖生态观光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李良军,男,生于1964年2月1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苏慧,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寿天鹅湖生态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春燕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军与被告仁寿天鹅湖生态观光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良军负担。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超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