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申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菊与被申请人李建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菊,李建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雄。再审申请人张菊因与被申请人李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固民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忠审 判 员 金 鋆代理审判员 岳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