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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翟士强与姜春飞、姜丽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士强,姜春飞,姜丽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486-1号申请执行人:翟士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姜春飞,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姜丽莉,农村居民,系被执行人姜春飞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姜春飞、姜丽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姜春飞、姜丽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丽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温新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