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杜某与魏某甲、魏某乙、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魏某甲,魏某乙,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08号原告:杜某,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魏义芳,濉溪县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甲,女,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魏某乙,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杜某与被告魏某甲、魏某乙、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同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义芳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杜某、被告魏某甲、魏某乙、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某诉称:2014年农历闰九月初十,原告杜某与被告魏某甲经媒人魏文、魏义华介绍建立婚约关系。后三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30000元,以及烟、酒、鸡、鱼等折款8000元。在相处期间,魏某甲总以为原告不是自己的意中人,且索要高额的彩礼,否则不能过门迎娶。由于原告家庭状况实在不能满足三被告要求,无奈终止婚约关系。后就彩礼款返还,三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返还彩礼款人民币3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三被告户口信息,证明原、被告身份;证据2、委托代理人对杜军的调查笔录,证明三被告收受彩礼款30000元;证据3、委托代理人对魏义华(证人出庭作证)的调查笔录;证据4、委托代理人对魏文(证人出庭作证)的调查笔录,证据3-4,证明三被告收受彩礼款28000元。三被告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3、4,与本案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应予认定;证据2,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且证人与原告具有亲属关系,对此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原告杜某与被告魏某甲经媒人魏文、魏义华介绍建立婚约关系。婚约关系期间,三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28000元。后因故,原告方解除婚约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三被告收取的原告的彩礼款应返还。鉴于原告方解除婚约关系,给被告造成一定的名誉损失,三被告收受的彩礼款应酌情返还,酌定返还25000元。原告方诉称彩礼款为30000元,因无证据证明其余2000元彩礼款的存在,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某甲、魏某乙、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某彩礼款人民币25000元;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100元,被告魏某甲、魏某乙、王某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同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