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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蒋坚艇与李军、李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坚艇,李军,李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181号原告:蒋坚艇。被告:李军。被告:李富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坚艇与被告李军、李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