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蒋坚艇与李军、李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坚艇,李军,李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181号原告:蒋坚艇。被告:李军。被告:李富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坚艇与被告李军、李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