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万会与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万会,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朱万会,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经理。申请执行人朱万会与被执行人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万会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还申请执行人风险保证金93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诉讼费用1103元的义务,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朱万会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对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所设帐户×××0702及帐户×××0024(银行称该帐户为保证金帐户),已被其他案件予以冻结,未查询到该被执行人在其他银行有帐户。在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在交通管理机关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其登记,但登记的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