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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文林与被告建昌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葫行初字第00057号原告宋文林。被告建昌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洪升。第三人刘凤英。原告宋文林因与被告建昌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文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文林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宋文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彦博审判员  王国明审判员  花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思朦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