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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爱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民一初字第261号申请人张爱华。委托代理人谢永超,滨州滨城鲁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爱华要求宣告张铭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爱华诉称,被申请人张铭哲,男,200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申请人张爱华与张铭哲系母子关系。张铭哲于2006年10月15日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于2011年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张铭哲失踪,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滨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张铭哲失踪。张铭哲下落不明已七年多,无任何音信,故申请人张爱华依法申请宣告张铭哲死亡。经查明,张铭哲,男,2002年4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原住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角楼宋村93号,系申请人张爱华之子。2006年10月15日,张铭哲走失,虽经申请人张爱华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张爱华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张铭哲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5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铭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张铭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铭哲自2006年10月15日走失,至今近九年时间没有音信,虽经申请人张爱华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本院亦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张爱华作为张铭哲的母亲,现申请宣告张铭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铭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