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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甲,男。委托代理人薛某,男,系申请人侄子。被执行人薛某乙,男。薛天宇与薛某乙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薛岁瑜将加锁的一间厦房归还薛某甲,诉讼费64元、执行费500元。执行中,因判决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薛某甲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将10250元给付薛某乙;薛某乙亦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将其加锁的该厦房一间归还薛某甲。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0元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