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石某,女,汉族,定襄县南王乡东村人,农民,现居定襄县晋昌镇董村。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定襄县南王乡东村人,农民,现居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邮寄地址依法向原告多次送达开庭传票,但未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燕云审判员  胡凤香审判员  侯慧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巧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