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足法民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邢光明与贺陵川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光明,贺陵川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152号原告邢光明,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陵川,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邢光明与贺陵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光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光明撤回对被告贺陵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8元(已减半),由原告邢光明负担。审 判 员 蒋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灏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