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象山大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林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大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林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971号原告:象山大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创业路**号。法定代表人:康艾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路宁,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绍。原告象山大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象山大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大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象山大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黄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