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李传才与王庆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才,王庆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李传才。被执行人:王庆虎,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庆虎银行无存款,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