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周口福星幼儿园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周口福星幼儿园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1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号国际企业中心*座*楼。负责人张志斌,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雪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福星幼儿园。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复兴街南段。负责人赵东惠,该幼儿园园长。委托代理人高华,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口福星幼儿园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雪芬,被上诉人周口福星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高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2013年2月3日12时10分许,解红伟驾驶的豫A×××××(临)号牌客车沿复兴路由南向北倒车时,与行人张恒兰相碰,造成张恒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3年4月1日后经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周公交认字【2013】第020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解红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恒兰无责任。被保险人已经向受害人张恒兰家属赔偿380000元。另查明,解红伟驾驶的豫A×××××(临)号牌客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人身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本案中,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认定解红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恒兰无责任,予以采纳。本案豫A×××××(临)号牌客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故周口福星幼儿园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即确认周口福星幼儿园的赔偿数额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理赔款110000元。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周口福星幼儿园保险理赔款共计110000元。二、驳回周口福星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一审庭审证据,受害人张恒兰76岁,系农村户口,上诉人应赔付给受害人家属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两项共计54726.5元,而未达到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全部限额。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承担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全部限额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直接加重了上诉人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法权益。请求:一、依法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少承担交强险部分55273.5元。二、上诉费由周口福星幼儿园承担。被上诉人周口福星幼儿园的书面答辩意见为:本案系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无责任,致害人承担全责。受害人虽然76虽,但以死亡,死亡赔偿金5万多元,丧葬费2万多元。就已将近8万元,精神慰抚金8万元,合计就已15万多元。原审判决交强险范围承担11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经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处理,认定解红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张恒兰无责任,解红伟已经赔偿受害人家属380000元,事实清楚。原审据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周口福星幼儿园理赔款110000元,合理合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新章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