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阮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155号公诉机关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新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义锋,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志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及辩护人王义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下午,被告人阮某驾驶小轿车从阳新县兴国镇李家���往白杨转盘方向行驶。该车行至光谷广场门前路段时,与正通过人行道的蔡某(男,殁年72岁)发生碰撞,造成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阮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阮某当即拨打了急救电话,旁边路人报警,阮某与蔡某家属将蔡某送往医院救治。随后,交通民警赶至医院将阮某传唤到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到案经过、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图、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以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石某、石某甲、陈某甲、蔡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阮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检测鉴定意见书;5.案发现场勘查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阮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阮某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损失和取得谅解,请对被告人阮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下午6时30分,被告人阮某驾驶鄂某号江淮牌小轿车载乘石某、石某甲二人从阳新县兴国镇李家湾往白杨转盘方向行驶。该车行至光谷广场大润发超市门前路段时,与正通过人行道横穿公路的蔡某(男,殁年72岁)发生碰撞,造成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阮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定,被害人蔡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阮某当即拨打了急救电话,旁边路人报警。后被告人阮某与蔡某家属将蔡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待处理,随后赶至医院的阳新县公安局交通民警将阮某传唤至交警大队。被告人阮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蔡某的亲属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阮某已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丧葬费用人民币2万元外,另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人民币6万元,保险赔偿款归被害方所有。被害人亲属表示对被告人阮某予以谅解。审前,本院委托阳新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阮某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该办调查后向本院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阮某可适用非监禁刑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图、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石某、石某甲、陈某甲、蔡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阮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检测鉴定意见书;5.案发现场勘查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在交通肇后抢救伤者,并在医院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阮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阳新县社区矫正办公室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方贤富人民陪审员  宋 丹人民陪审员  何秀开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 记 员  查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