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秀云与杨计宽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云,杨计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郭秀云,女,1938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潼关县秦东镇杨家庄村四组。被执行人杨计宽(杨纪宽),男,1958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潼关县电力局家属院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秀云与被执行人杨计宽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8日做出的(2007)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计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秀云(自2015年元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每月80元)赡养费9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计宽拒不履行义务,躲避执行。因申请执行人郭秀云生活困难,本院启动了司法救济程序,赡养费960元全部予以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潼执字第0003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侯 勇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廖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