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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华道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所与赵烨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华道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所,赵烨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华道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所,地址:高新区龙华道100号。负责人:陈京,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告:赵烨。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华道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所诉被告赵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华道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华道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