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725号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中宁。被告:姚斌。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志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冯添、人民陪审员黄帅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志宏代理审判员 冯 添人民陪审员 黄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任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