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峄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涛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峄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峰,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系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峄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2月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峄城支行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峰名下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峰在中国银行枣庄峄城支行3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