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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汪广明与青岛金宝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刘亚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广明,青岛金宝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刘亚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765号原告汪广明,男,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金宝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家林村。被告刘亚楠,女,29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广明与被告青岛金宝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刘亚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