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汪广明与青岛金宝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刘亚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广明,青岛金宝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刘亚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765号原告汪广明,男,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金宝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家林村。被告刘亚楠,女,29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广明与被告青岛金宝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刘亚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